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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公益诉讼检察视域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时间:2019-08-12
 

屈金峰


近年来,校园性侵事件、监护人侵权行为等现象时有出现,凸显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保护刻不容缓。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包含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保护权等基本人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之一,可以探索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参与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


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实践探索。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对“一号检察建议”,教育部和各地省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采取积极举措,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9年4月,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从线索受理到诉前调查、检察建议等的全部诉讼流程,进行适当探索。


国外对于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相关范例。比如,(1)法国。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法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可以作为主当事人或从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代表的是社会公众。法典第421条规定:“检察院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于法律规定情形,检察院代表社会。”第423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在事实妨害公共秩序时,检察院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该法典对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不同案件作出了不同的程序规定,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45条第1款规定:“检察长有权请求法院维护公民、不确定范围的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或者维护俄罗斯联邦、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的利益。”该法典还规定,对涉及侵害不特定的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设想。第一,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决定其可以承担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职责。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决不只是单纯履行追诉犯罪职责,而应把客观公正作为履职尽责的本质要求。同时,检察机关建立了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机构,由其作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更具优势。第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预留了空间。两大诉讼法在规定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时均使用了“等”字,为未来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预留了空间,也为以后的司法实践进行公益诉讼探索提供了合法依据。


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可进行如下完善:一是结合当前正在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在第6条第2款增加“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必要时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涉及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行适当扩充,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加以明确规定。三是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修改,将公益诉讼原则作为两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作者单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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