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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章程

   时间:2019-06-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性质:本团体是由全省法治文化研究、宣传、教育、实务工作者和各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全省从事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同志,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广泛、深入地开展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四川省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文化理论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依法组织、开展和指导会员进行法治文化理论与实践研究等工作;
    (二)依法为我省司法、行政、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就法治文化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
   (三)依法组织会员承担国家和省内有关法治文化的科研课题,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法治文化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研讨;
   (四)依法举行法治文化学术报告会和专题法治讲座、研讨会、文化艺术创作、交流等;
   (五)受业务主管授权或委托以依法组织评选、表彰、宣传全省法治文化研究成果;
   (六)主办网站、编辑会刊、简报及编印宣传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在四川省内从事法治文化教学、科研的理论工作者,立法、行政、司法、文化、宣传等中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热心法治文化研究的人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愿意接受本章程约束,经本人申请,并履行登记手续,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大专院校中的法学教研机构、科研院所中的法学研究机构、国家机关(人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司法机关)中的法治工作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法治文化研究有兴趣或愿意为法治文化的研究提供支持、参加本会活动者,经申请并履行登记手续,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参加本会的组织活动,接受本会的领导,并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与讨论和表决本会重大事务,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研究、交流活动和其他活动;
   (四)有权获取本团体编辑、整理、出版的资料和书刊;
   (五)会员有退出本团体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规则,执行本团体决议,承担和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二)按期缴纳会费;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团体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为本团体的建设与发展出谋献策;
   (五)接受本团体委托,完成本团体交给的工作;
   (六)向本团体提供学术研究成果、学术资料及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背离本团体宗旨和工作规则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事务。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
   (二)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五)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制定本会中长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并领导各机构的工作;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理事会就本会个别领导人选变动的建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超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在法治文化研究和实践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
   (二)检查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根据研究会建设、发展和工作需要,可由理事会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30日内,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省社科院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社科院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社科院、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2月11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