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
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题目,是因为自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年成立未来法治研究院以来,“未来法治”已经成为法学领域的一个时尚词汇,也成为法学家们的日常话语,未来法治研究院也成为中国法治与科技研究的一张金名片。但是,对于什么是“未来法治”,或者说,如何理解和表征“未来法治”,我们尚未形成理论共识,更没有法哲学(法理学)层面的智识贡献。同时,对于如何规划和建构“未来法治”,我们也没有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和方略。基于以上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考虑,我选择了这个题目。
下面,我围绕这个主题,谈两个问题、两点认识:
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和表征“未来法治”?
“未来法治”既是一个新概念,也是一个新命题,更代表了一种新思维。我认为,“未来法治”有三层依次递进的涵义。
首先,未来法治是“面向未来”的法治。就是说,我们从事法治建设、法治改革,要有未来意识、未来眼光,要把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把握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方向。着眼于未来,才能有战略思维。邓小平先生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三个面向,即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习近平主席也多次讲过,哲学社会科学要不忘本来,学习外来,面向未来。4月10日,他在博鳌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开放共创繁荣 创新引领未来》的主旨演讲,其中连续用了5个“面向未来”。正是为了表明,只有面向未来,才能赢得主动。法治建设也是如此,只有着眼于未来,顺应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才能使我们的法治体系具有预测性和前瞻性,才能科学有效地应对未来的社会问题,满足未来的社会需求。
其次,未来法治是“走向未来”的法治。我们今天提出“未来法治”,这个“未来”并不是纯粹的“将来时”概念,并不是遥望或预设将来某个时期某个时段的法治,比如说10年、20年、50年以后的法治,而是把当下正在做的和将要做的连结起来,把握法治在时间上的开放性,在实践中的动态性,以及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历时连续性把现代性与未来性统一起来。事实上,我们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就是从现在做起,从现在走向未来。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言:“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复次,未来法治是“引领未来”的法治。即以法治点亮未来、引航未来。法治的功能不限于规范现有的行为,调整现有的关系,而且也在于要引领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思想行为。例如,我国民法的作用不限于规范现有的民事主体行为,调整现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要以生命无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性别平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公序良俗、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等民法法理及其原则和规则引导民事行为,建构共建共治共享新时代的人身财产关系,引领社会新风尚。
如果上述理解符合未来法治规律的话,我们就要从面向未来、走向未来、引领未来的战略高度,来研究、规划、构建“未来法治”,创立和发展与之相应的未来法学。
第二个问题:“未来法治”与未来社会的关系
“未来法治”是建立在未来社会之上的,研究“未来法治”必须以把握未来社会为前提。那么,如何来理解、表征或定义未来社会呢?学术界使用了不同的词语来指征未来社会。这里,我用三个最关键的、也是最具有共识性的概念来表征和描述未来社会,即“智能社会”“共享社会”“风险社会”。
首先,未来社会是智能(化)社会。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牵引人类社会跨入了智能社会。万物互联、自动化智能系统与人类在社会中共同存在,将是未来人类社会的图景。人类在经历了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后,迎来了一个智能社会的崭新时代。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组织方式、思维方式都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与此同时,法治和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也迅速呈现出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例如互联网立法,即通过互联网体察民意、集中民智、凝聚共识,推进良法善治。再如,互联网执法和司法,利用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人工智能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做到了高效执法司法、公正执法司法、精准管理服务。
其次,未来社会是共享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现代信息科技创造了数字经济,数字经济是典型的共享经济。以往资本是独占的,在数字经济中,资本往往带有公共服务的色彩,人们不太在意物品的占有权,而在意其使用权,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数字经济也是最有效率的经济,各种APP通过时间、地点、技能的匹配将物品的使用权分配到最需要它的地方,使资源的利用率最大化。同时,新的信息科技也助推了数字自由和数字民主的发展,使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实现有了新的可能和保障,例如,通过互联网,人民能够独立自由地选择职业,更加精准地投资和经营,人们自由地发展言论,自由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共享经济和共享社会正在成为现实。
复次,未来社会也是风险社会。风险丛生、风险叠加、风险度高是未来社会的显著特征,因此,乌尔里希·贝克等西方学者认为21世纪的社会是“风险社会”。这个概念也被我国学术界广泛认可。人类面临的风险,首先是大自然带来的风险,例如,地震、飓风、辐射、气候变化等,这些风险中固然可能有个别人为的因素,但主要是大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人类面临的风险,其次是人类自身制造的各种风险,这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风险,像我们已经熟悉的战争、饥荒、恐怖、暴政等。在社会风险当中,最大的风险当属科技风险,例如,原子能技术的开发利用形成了核战争的风险;基因技术的泛滥使人类面临异化、变异的困境以至生存的危机;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的发明运用,很可能使芯片代替肉体成为承载人类灵魂的物质,那将导致人类精神世界的空虚,并颠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更可怕的是,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的使用正在悄悄地甚至公然地侵袭公民的信息权利,个人的隐私、尊严、安宁面临不复存在的严重危机;人工智能算法天然的封闭性、暗箱性、选择性本质很可能造成有违公平正义、有悖公序良俗的歧视性后果。除了上述技术风险,公共风险和管理风险也是很大的。例如,在传统社会,很多风险属于个别性、局部性,而在信息社会和智能社会,大多数风险具有广泛性、快速蔓延性、急剧增强性,而个人甚至群体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预防能力、控制能力严重不足,这就很容易演变为大规模的公共风险;人工智能数据管理方面的安全风险越来越大,研发和企业内部人员违规使用数据,外包人员数据泄露,互联网数据导入和导出缺乏有效监管等。仅以上述例举,就足以说明预防和控制风险将成为未来社会的根本任务。
如果说人类社会还将有一场巨大的社会革命的话,那将不是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暴力革命,而是规制数字帝国的法治革命。面对科学技术的双刃剑及由信息技术引发的风险社会,必须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开发运用置于法治的规制之中,使之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将其对人类有利的一面发挥到极限,而将其对人类有害的另一面及时拦截于外。这是法学界、科技界和信息科技企业的共同使命和责任。希望我们法学界主动地与科技界和企业界协同,以人类利益为目标,以人的主体性为本位,以构建智能时代的伦理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为己任,加强对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的创新发展及风险挑战的前瞻性研究和约束性引导,确保新技术更加公正、安全、诚信地运用,更加有效地预防风险、控制风险、应对风险。总之,要以法治的理性、德性和力量引领和规制新一轮科技革命,使之成为促进社会普惠发展的生产力基础,让科技发展和运用符合伦理,让智能化系统更加安全可控,让人们在网络泛在的数字时代对自己的隐私保护、生活安宁、身心自由充分信任;让人们在算法决策、机器决策中真正获得规则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让各种智能在线教育、智能远程医疗、智能无障碍设施、远程法律服务、互联网法院等充分发挥释放正能量,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助力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距,弥补各类优质资源供给不足、分享不均的现状,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医疗公平、司法可及、残障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使全体人民共享科技成果,共同拥抱更加美好的未来社会。
(文章为作者在首届“数字经济与未来法治”高峰论坛上的发言节选)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